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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定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来源:连云港物价局管理员 日期:2017-08-18 字号 颜色

关于公布《连云港市政府定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通知
连价服〔2017〕89号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市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9号)精神,现公布《连云港市政府定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请严格按照附件中明确的文件依据和收费标准执行。我局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已停征、取消或由行政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的收费项目,行政机关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连政办发〔2016〕159号公布的但未列入本《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凡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依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许可提供技术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行政许可部门支付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窗口、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规范要求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

  四、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或者诱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中介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项目、收费金额、付款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得在价外和合同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减少服务内容和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本《清单》公布的是2017年7月31日前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连价服〔20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政府定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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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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