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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价农〔2015〕4号】

来源:江苏省物价局 日期:2015-06-12 字号 颜色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健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平价商店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保供稳价,利农惠民,应急调控”的作用,在全面总结我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平价商店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是价格部门在新形势下,适应新要求、开创新局面的工作创新,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国家发改委的精心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省价格、财政系统的不懈努力,2013年,顺利地完成了三年建设规划所明确的建设任务,全省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覆盖城镇的平价商店网络。当前,农副产品价格仍面临较大的上涨压力,稳定菜篮子价格依然是人民群众所期盼的为民办实事工程,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工作任务,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正是政府为稳价惠民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平价商店工作对保供稳价、利农惠民、应急调控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平价商店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思想上的消极倾向和管理中的麻痹松懈倾向。

二、认真统筹谋划,始终坚持平价商店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产销对接。发挥地产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销对接中的主导作用,引导支持与平价商店直接对接,提高产销对接率,畅通产销渠道、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增强平价商店长效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参与市场的价格竞争力。

2、坚持稳价惠民。凡确定为政府价格调控的平价商店,应当自觉履行平价商店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时,应当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的义务,发挥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3、坚持规范管理。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平价商店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促使平价商店自觉履行义务,保证平价商店的质量。

4、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引导而不包办,扶持而不干预。坚持平价商店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提升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1、数量适当。纠正片面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的倾向,真正做到宁缺勿滥,保证平价商店的质量。坚决取缔一批考核不合格和不履行平价商店义务的、保留一批质量较好的、吸收一批特别优秀的平价商店,进一步完善覆盖全省城市的平价商店网络。

2、结构优化。以超市平价直销区、平价配送店、平价直销店为主,因地制宜发展社区平价直销站、应急平价直销点、平价网络销售平台等新型经营模式,形成多种类型并存,布局合理的平价商店网络格局。

3、制度健全。平价商店准入、退出、检查巡查、考核、扶持等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明显。

4、管理“三化”。通过加强平价商店规范管理,实现“店面设施标准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数据采集信息化”的要求。通过对平价商店的提档升级,提升全省平价商店的整体形象,达到秩序良好、日常管理规范、平价商品及销售价格符合规定要求,稳价惠民效果明显;逐步建立和完善平价商店网络数据采集交换系统和视频监管系统,实现平价商店的远程监管和智能数据传输,提高平价商店信息化管理水平。

5、质量安全。逐步建立平价商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和农残检验公示制度,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化,确保平价商店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完善管理制度,扎实提高平价商店的质量

(一)验收准入制度

对申请补建的平价商店,或因拆迁、道路拓宽、租赁期满等原因申请异地重建的,必须坚持质量为主、控制数量的政策导向,严把申请补建平价商店的资质关、选址关和产销对接关,提高补建质量。在履行程序时,除必须符合《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1号)中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已正常营运半年以上;

二是必须符合总体设点布局的需要;

三是必须有与生产基地签订的长期有效合同或自有承包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并能够做到真正从生产基地直供。

优先考虑大型连锁超市开办的平价直销区和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开办的社区平价直销配送店等。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建平价商店的资质审定,并按相应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物价局。

(二)考核制度

平价商店的考核严格按照《江苏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苏价规[2014]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统筹考虑平价商店经营效益与经营行为,促进平价商店规范化经营。

(三)淘汰退出制度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不认真履行责任义务的平价商店,责令其退出;对经营管理较差、规模较小等原因造成发展困难、不能履行责任义务的平价商店,由平价商店主办者向区(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退出。具体淘汰退出细则由省辖市价格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区(县)价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省辖市价格部门复核汇总。省辖市价格部门汇总后对淘汰退出的平价商店在一周内进行摘牌和拆除门头标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巡查暗访制度

县(市、区)价格部门每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平价商店运营情况进行巡查;省辖市价格部门每月对辖区内平价商店进行巡查或抽查,每季度或重大节日期间对辖区内平价商店进行暗访、抽查;省级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或重大节日期间,对全省平价商店进行抽查或暗访。抽查、暗访结果列入平价商店考核评分体系。

(五)价格监测制度

各级价格部门要建立健全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制度,将各地公布的平价商品品种列入监测品种目录,规范监测点设置和价格采集行为。通过及时发布市场平均价格信息,引导、规范平价商店的价格形成,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四、落实扶持政策,有效增强平价商店的竞争力

(一)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政策

各地除认真执行现行的“绿色通道政策”外,价格部门要积极会商交通、城管等部门将固定用于平价商店运输生鲜农产品的车辆,优先纳入“绿色通道”的范围,免费发放特别通行证,免收市区道路通行费,以保障平价商店农副产品及时供应。

(二)继续实行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发展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采用“因素法”、“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资金,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要将平价商店纳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范围,探索切实可行的支持方式,促进其发挥好稳价惠民的作用。

(三)全面落实价费优惠政策

继续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平价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实行一般工业用电价格。

(四)认真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中规定的“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全面清理涉及平价商店的相关收费,进一步减轻平价商店的负担。

五、积极改革创新,努力探索平价商店发展新途径

(一)努力拓展平价商店的经营模式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勇于创新,不拘泥于固定的框框和模式,努力拓展平价商店的经营模式,创新建立保障房社区平价直销店、社区广场平价直销站、应急平价直销点等平价商店的新型经营模式,积极探索网上订货、订单配送等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及平价商店发展与现代物流模式结合的新途径。

(二)不断降低平价商店的流通成本

为了解决单个平价商店直接从生产基地进货数量少、运输成本高的问题,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积极探索平价商店集团采购的模式,采取政府引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运用果蔬产销对接平台,引导平价商店自主联合抱团,直接从生产基地进货,统一配送;培育具有较强配送能力的连锁企业或区域配送中心,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三)积极改革创新监管模式

要改变平价商店监管、巡查力度不够的状况,运用现代技术,逐步完善平价商店电子信息平台和视频监管系统;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力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平价商店的日常检查督促和指导,逐步形成平价商店自觉规范经营、自觉履行义务、经营效益良好的新格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大力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平价商店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负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与政府的菜篮子工程紧密结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由物价、财政、农业、供销、商务、粮食、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平价商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制度规范。各级价格部门要完善平价商店配套管理制度,确保扶持政策及时到位,管理服务规范有效。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正面宣传平价商店的社会功效,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注重探索创新。各级价格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在平价商店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推进平价商店长期健康发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价格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当地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消费与监督。聘请价格义务监督员,对平价商店进行监督。完善平价商店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加强巡查、检查与考核,实施奖惩措施。